依據民用航空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及乘客不得在航空器上使用干擾飛航通訊之器材,所以在飛機上是完全禁止使用行動電話,在飛航中也需全程關機。飛機上禁止使用電子用品如下:1.無線電收發報機。2.行動電話。3.電動玩具遙控器。4.CD唱盤、收音機。5.錄、放影機。6.電腦及邊設備。7.計算機。8.電視。9.電子刮鬍刀。10.電子遊樂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