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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祖航空站

民用航空局馬祖航空站-南竿機場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局馬祖航空站-南竿機場停車場收費管理規定

民用航空局 105 年 12 月 02 日站務業字第 1055024061 號函核准辦理

民用航空局 107 年 10 月 08 日站務業字第 1075022705 號函核准第 1 次修正

南竿航空站 107 年 11 月 01 日南站業字第 1075000536 號函公告實施

一、民用航空局馬祖航空站-南竿機場(以下簡稱本站)為落實停車場收費與管理,並提升停車場周轉率,爰訂定本規定。

二、停車場共設置四處:

(一)公務車或小型車及機車月租停車場 (以下簡稱第 1 號停車場)。

(二)機車計時及公務或月租停車場(以下簡稱第 2 號停車場)。

(三)小型車計時及公務或月租停車場(以下簡稱第 3 號停車場)。

(四)公務車或小型車及機車月租停車場(以下簡稱第 4 號停車場)。

三、停車場之進出方式及限制:

(一)第 1 號停車場為提供公務或小型車及機車月租車輛停放使用,凡進入停車場車輛,應先於入口處將所持停車磁卡感應識別後,俟柵欄開啟後駛入。

(二)第 2 號停車場為提供機車停放使用,凡進入停車場車輛,應先自入口處取票機,自行取下計時停車票(月租車輛持停車磁卡感應識別後),俟柵欄開啟後駛入,取車時應至本站航廈內完成繳費後駛離。

(三)第 3 號停車場為提供一般小型車輛停放使用,凡進入停車場車輛,應先自入口處取票機,自行取下計時停車票(月租車輛持停車磁卡感應識別後),俟柵欄開啟後駛入,取車時應至本站航廈內完成繳費後駛離。

(四)第 4 號停車場為提供公務或小型車及機車月租車輛停放使用,凡進入停車場車輛,則應先於入口處將所持停車卡感應識別後,俟柵欄開啟後駛入。

(五)凡持有公務或月停車磁卡之車輛, (應依申請時分配之停車場停放)。

四、停車磁卡領用條件及收費方式

(一)月租停車磁卡申購:

1. 駐站單位現職員工及各單位用車,應由申購人服務單位備函或填造本站「月租停車磁卡申請表」,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向本站業務室辦理申購,駕駛執照、行車執照 (配偶車除外)姓名不符者,不予受理,申購人除需繳交月租停車費外,並應另繳交磁卡工本費。

2. 月租停車磁卡一次使用半年,逾期無效,車主應於每半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十日,至本站繳交停車費,並重新設定磁卡,逾期辦理者,以磁卡設定當日起生效,磁卡未生效前所停放之車輛,依收費規定繳費。

3. 申請月租停車,應填造本站「月租停車磁卡申請表」,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向本站業務室辦理申請。

(二)公務停車磁卡申領:

1. 凡本站現職員工,檢附駕駛執照及行車執照影本,向本站辦理申領,經簽奉核可後製作停車磁卡,惟駕駛執照與行車執照姓名(現職員工配偶車除外)不符者,不予受理。申領停車磁卡時,應另繳納製卡工本費。

2. 因經常性公務需要與本站接洽業務之公務車、主官車(如立法委員、縣長、議長等),得備函並填寫「馬祖航空站-南竿機場公務停車磁卡申請表(公務車輛行照須與單位名稱相符)」申請核發。

3. 另經專案核准者,得不受前二款規定之限制。

4. 公務停車磁卡,每車以限申請一張為限,磁卡不得移至他車使用,如經發現予以停止使用。

五、使用停車場之權利及責任:

(一)凡停放於前款各停車場之車輛,本站僅提供停放場地,不負保管責任,如有遺失或損壞情事,均由車主自行負責,概與本站無涉,若損壞場內設備(施)者,車主應照價賠償。

(二)車輛進、出停車場應遵循場內標誌、標線或依管理人員指示方向進出,車輛停放時,應依標誌、標線、停車格位佈設方式入格停妥車輛,俾確保安全,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本站得依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將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並得請求新臺幣三千元移置費,如因違規停放導致停車場內意外事故或損壞相關停車設施,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停車費除購月份停車磁卡者外,應以現金支付,停車票請妥為保管,出場時作為計費之依據,無票或遺失者,應攜帶行照、駕照等相關證件驗證,停車費並按查證資料,逐日累計收費,並繳交磁卡工本費。

(四)持公務及月份停車磁卡者,於磁卡損壞不堪使用或有效期限屆滿時,應再辦理磁卡更新或繳交月份停車費後使用。本站為維護停車場正常運作,得視車位供需狀況,隨予檢討並暫時凍結磁卡之申請。

(五)公務及月份停車磁卡不得轉讓(借)、冒(借)用及塗改,如經查獲有上述情事者,除註銷原卡外,並永不核發,如有遺失、毀損致不堪使用時,應另繳交磁卡工本費後補發。

(六)第 2 及 3 號停車場入口處,設有車位電腦顯示系統,停車場滿位時,發票機停止發售票券,以維停車場秩序。

(七)車輛禁止裝載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停放,否則應負擔一切因而發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八)違規停放或停置逾三十日車輛之處理:

1. 凡違規停放或停置逾三十日之車輛,由本站將車號、車型、顏色及已停放日數等資料函送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南竿分駐所查復車主姓名、住址、電話等相關資料,以書函或電話等通知方式,請車主速至本站繳納停車費,並將車輛領回,逾期未至本站,本站得將車輛移置其他處所,並通知當地環保或警察單位處理。

2. 無牌照車輛逕行通知當地環保或警察單位依法處理。

六、停車場開放時間:

(一)第 1 及 4 號停車場,採全日二十四小時自動化作業開放停車。

(二)第 2 及 3 號計時停車場開放時間為 06:30 至 22:00(逾時將無法取車,請於隔日開放時間內取車),本站於航廈大門兩邊皆設有全自動收費設備(19:00 後僅開放靠近到站航警旁邊大門之收費設備)。

七、停車場之收費:

(一)停車場之收費費率詳附表一。

(二)下列車輛免收停車費:

1. 消防、救護及駐華使領館之車輛。

2. 身心障礙者自行駕車之車輛(需具備本人之駕照、行照及身心障礙手冊),或由家屬、必要陪伴人載送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之車輛(需具備被載送人之身心障礙手冊)。

3. 執行或應邀至本站接洽公務之車輛。

4. 領有本站核發公務停車磁卡之車輛。

民用航空局南竿航空站停車場收費費率表附表一